新市民学堂丨从市外迁入户口办事指南
- 分类:焦点视觉
- 作者:新市民学堂
- 来源:新市民学堂
- 发布时间: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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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从市外迁入户口办事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
〔2016〕21 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5 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2〕496 号)》等文件,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官网的“个人服务”-“外市迁入”
(http://www.gdzwfw.gov.cn/portal/personal/hot),选择所需入户类别,即可掌握办事流程及所需材料。现把常见五类入户的所需材料列举如下:
一、积分入户
(一)办理条件:
经我市各级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机构确认取得积分入户资格,获得
《佛山市积分制入户卡》(简称入户卡)的,在入户卡有效期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入户卡签发地申请入户。
(二)所需材料: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 16 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手续完备的《佛山市积分制入户卡》(有效期为 6 个月)。
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属配偶或父母、子女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属个人租赁住宅房屋的,同时提供政府房管(或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屋的,只允许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该房产共有人的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办理条件所列亲属入户,需提供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入户的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产权共有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居民户口簿;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未提供的, 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户主和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
明书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 1、2、3 为必选项,4、5、6、7 选其一,8 为如有则必选项),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其他说明事项:
1、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一户;只允许一名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房产共有人平均份额的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符合条件挂靠搭户的除外)。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住宅房屋的界定标准: 房产证件的用途栏记载为“住宅”。
2、政策允许挂靠亲友家庭户的,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3、入户地址户口属空挂户或入户地址房屋产权存在纠纷,产权人主动到户政管理部门申报后,该房屋地址原家庭户暂不办理入户业务。
4、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
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可清晰反映双方关系的户口簿以及公安机关
(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结婚证遗失的需由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5、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由所在集体户单位确认与原件无异, 并加具公章后,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
6、除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父母双亡、父母因政策不能携带子女随迁或出国(境)等特殊情形,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户主立户。
7、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随父母迁移,不应留在迁出地跟随除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
8、2 人或以上从同一户内迁出,户口簿反映不出家庭关系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9、对可疑的申请材料需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10、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 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并查证属实的,不予受理;已违规办理落户的,注销其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构成违法犯罪,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市外迁入、市内迁移、主项变更等审批事项,必须自审批之日起半年内办理,逾期不办的,需重新申请审批。
二、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一)办理条件:
在我市居合法稳定就业满 3 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 3 年,或连续经商满 3 年,可互补叠加),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
(二)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 16 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连续 3 年以上且申请时正在参保的佛山市社会保障参保缴费记
录,或连续 3 年以上且申请时正在我市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的机读证明(在我市经营不同的公司、企业、个体商户,经商时间可累计。)。参保和经商年限可互补叠加,但必须连续,且当前正在参保或经商至少满足其中一项。
4、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属配偶或父母、子女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属个人租赁住宅房屋的,同时提供政府房管(或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 共同购买一套(幢)房屋的,只允许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该房产共有
人的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办理条件所列亲属入户,需提供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入户的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产权共有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5、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6、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7、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居民户口簿;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未提供的,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户主和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8、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父母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9、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 1、2、3 为必选项,4、5、6、7 选其一,8 为如有则必选项),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由受理单位复印,其它复印件由申请人提交)。
(三)其他说明事项: 跟上述“一(三)”一致
三、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一)办理条件:
被投靠方属我市户口,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受年龄限制)和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共同居住生活且户内无其他成年子女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因隐瞒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等原因,通过非正常途径在外地办理了出生登记后,要求投靠父母将户口迁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不予受理。)
(二)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配偶、随迁人、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 16 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申请人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夫妻投靠的,提供结婚证。
4、在校就读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所在学校出具的全日制在校就读证明。未成年子女迁移的,提供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
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或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5、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被投靠家庭户的户主不是被投靠人或投靠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或提供户主同意入户公证书。
6、未成年人投靠迁入父(母)所属集体户的,提供父(母)所属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7、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属配偶或父母、子女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属单位房产的, 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属个人租赁住宅房屋的,同时提供政府房管(或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8、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 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和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已核准的房屋使用人员除外)。
9、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2、3 为必选项,7、8 选其一,
4、5、6 为如有则必选项,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无需提交 7、8),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由受理单位复印,其它复印件由申请人提交)。
(三)其他说明事项: 跟上述“一(三)”一致
四、录用、招聘、调动入户
(一)办理条件:
经市(区)人才管理部门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或经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调动到我市的公务员、各类在职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或经批准的先落户后就业人员,以及经批准的随迁人员,可以在工作所在地申请入户。工作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 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入户。
(二)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 16 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应届毕业生已取得户口迁移证的无需提供户口簿。)
3、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等市(区)人才管理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属录用、招聘、调动、先落户后就业人员的还需提供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国(省)属单位调动或录用公务员派驻本市工作的,提供国(省)属单位调动或录用证明及我市接收单位证明。
4、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属配偶或父母、子女房产的,同时提供
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属个人租赁住宅房屋的,同时提供政府房管(或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
新市民学堂丨从市外迁入户口办事指南
【概要描述】
从市外迁入户口办事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
〔2016〕21 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5 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2〕496 号)》等文件,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官网的“个人服务”-“外市迁入”
(http://www.gdzwfw.gov.cn/portal/personal/hot),选择所需入户类别,即可掌握办事流程及所需材料。现把常见五类入户的所需材料列举如下:
一、积分入户
(一)办理条件:
经我市各级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机构确认取得积分入户资格,获得
《佛山市积分制入户卡》(简称入户卡)的,在入户卡有效期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入户卡签发地申请入户。
(二)所需材料: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 16 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手续完备的《佛山市积分制入户卡》(有效期为 6 个月)。
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属配偶或父母、子女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属个人租赁住宅房屋的,同时提供政府房管(或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屋的,只允许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该房产共有人的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办理条件所列亲属入户,需提供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入户的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产权共有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居民户口簿;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未提供的, 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户主和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
明书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 1、2、3 为必选项,4、5、6、7 选其一,8 为如有则必选项),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其他说明事项:
1、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一户;只允许一名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房产共有人平均份额的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符合条件挂靠搭户的除外)。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住宅房屋的界定标准: 房产证件的用途栏记载为“住宅”。
2、政策允许挂靠亲友家庭户的,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3、入户地址户口属空挂户或入户地址房屋产权存在纠纷,产权人主动到户政管理部门申报后,该房屋地址原家庭户暂不办理入户业务。
4、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
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可清晰反映双方关系的户口簿以及公安机关
(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结婚证遗失的需由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5、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由所在集体户单位确认与原件无异, 并加具公章后,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
6、除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父母双亡、父母因政策不能携带子女随迁或出国(境)等特殊情形,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户主立户。
7、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随父母迁移,不应留在迁出地跟随除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
8、2 人或以上从同一户内迁出,户口簿反映不出家庭关系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9、对可疑的申请材料需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10、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 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并查证属实的,不予受理;已违规办理落户的,注销其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构成违法犯罪,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市外迁入、市内迁移、主项变更等审批事项,必须自审批之日起半年内办理,逾期不办的,需重新申请审批。
二、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一)办理条件:
在我市居合法稳定就业满 3 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 3 年,或连续经商满 3 年,可互补叠加),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
(二)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 16 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连续 3 年以上且申请时正在参保的佛山市社会保障参保缴费记
录,或连续 3 年以上且申请时正在我市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的机读证明(在我市经营不同的公司、企业、个体商户,经商时间可累计。)。参保和经商年限可互补叠加,但必须连续,且当前正在参保或经商至少满足其中一项。
4、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属配偶或父母、子女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属个人租赁住宅房屋的,同时提供政府房管(或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 共同购买一套(幢)房屋的,只允许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该房产共有
人的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办理条件所列亲属入户,需提供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入户的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产权共有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5、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6、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7、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居民户口簿;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未提供的,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户主和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8、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父母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9、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 1、2、3 为必选项,4、5、6、7 选其一,8 为如有则必选项),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由受理单位复印,其它复印件由申请人提交)。
(三)其他说明事项: 跟上述“一(三)”一致
三、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一)办理条件:
被投靠方属我市户口,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受年龄限制)和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共同居住生活且户内无其他成年子女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因隐瞒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等原因,通过非正常途径在外地办理了出生登记后,要求投靠父母将户口迁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不予受理。)
(二)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配偶、随迁人、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 16 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申请人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夫妻投靠的,提供结婚证。
4、在校就读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所在学校出具的全日制在校就读证明。未成年子女迁移的,提供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
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或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5、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被投靠家庭户的户主不是被投靠人或投靠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或提供户主同意入户公证书。
6、未成年人投靠迁入父(母)所属集体户的,提供父(母)所属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7、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属配偶或父母、子女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属单位房产的, 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属个人租赁住宅房屋的,同时提供政府房管(或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8、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 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和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已核准的房屋使用人员除外)。
9、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2、3 为必选项,7、8 选其一,
4、5、6 为如有则必选项,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无需提交 7、8),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由受理单位复印,其它复印件由申请人提交)。
(三)其他说明事项: 跟上述“一(三)”一致
四、录用、招聘、调动入户
(一)办理条件:
经市(区)人才管理部门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或经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调动到我市的公务员、各类在职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或经批准的先落户后就业人员,以及经批准的随迁人员,可以在工作所在地申请入户。工作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 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入户。
(二)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 16 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应届毕业生已取得户口迁移证的无需提供户口簿。)
3、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等市(区)人才管理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属录用、招聘、调动、先落户后就业人员的还需提供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国(省)属单位调动或录用公务员派驻本市工作的,提供国(省)属单位调动或录用证明及我市接收单位证明。
4、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属配偶或父母、子女房产的,同时提供
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属个人租赁住宅房屋的,同时提供政府房管(或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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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
〔2016〕21 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5 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2〕496 号)》等文件,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官网的“个人服务”-“外市迁入”
(http://www.gdzwfw.gov.cn/portal/personal/hot),选择所需入户类别,即可掌握办事流程及所需材料。现把常见五类入户的所需材料列举如下:
一、积分入户
(一)办理条件:
经我市各级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机构确认取得积分入户资格,获得
《佛山市积分制入户卡》(简称入户卡)的,在入户卡有效期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入户卡签发地申请入户。
(二)所需材料:
-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 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 16 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 手续完备的《佛山市积分制入户卡》(有效期为 6 个月)。
- 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属配偶或父母、子女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属个人租赁住宅房屋的,同时提供政府房管(或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屋的,只允许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该房产共有人的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办理条件所列亲属入户,需提供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入户的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产权共有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 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 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 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居民户口簿;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未提供的, 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户主和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
明书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 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 1、2、3 为必选项,4、5、6、7 选其一,8 为如有则必选项),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其他说明事项:
1、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一户;只允许一名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房产共有人平均份额的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符合条件挂靠搭户的除外)。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住宅房屋的界定标准: 房产证件的用途栏记载为“住宅”。
2、政策允许挂靠亲友家庭户的,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3、入户地址户口属空挂户或入户地址房屋产权存在纠纷,产权人主动到户政管理部门申报后,该房屋地址原家庭户暂不办理入户业务。
4、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
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可清晰反映双方关系的户口簿以及公安机关
(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结婚证遗失的需由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5、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由所在集体户单位确认与原件无异, 并加具公章后,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
6、除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父母双亡、父母因政策不能携带子女随迁或出国(境)等特殊情形,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户主立户。
7、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随父母迁移,不应留在迁出地跟随除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
8、2 人或以上从同一户内迁出,户口簿反映不出家庭关系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9、对可疑的申请材料需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10、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 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并查证属实的,不予受理;已违规办理落户的,注销其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构成违法犯罪,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市外迁入、市内迁移、主项变更等审批事项,必须自审批之日起半年内办理,逾期不办的,需重新申请审批。
二、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一)办理条件:
在我市居合法稳定就业满 3 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 3 年,或连续经商满 3 年,可互补叠加),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
(二)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 16 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连续 3 年以上且申请时正在参保的佛山市社会保障参保缴费记
录,或连续 3 年以上且申请时正在我市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的机读证明(在我市经营不同的公司、企业、个体商户,经商时间可累计。)。参保和经商年限可互补叠加,但必须连续,且当前正在参保或经商至少满足其中一项。
4、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属配偶或父母、子女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属个人租赁住宅房屋的,同时提供政府房管(或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 共同购买一套(幢)房屋的,只允许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该房产共有
人的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办理条件所列亲属入户,需提供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入户的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产权共有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5、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6、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7、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居民户口簿;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未提供的,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户主和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8、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父母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9、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 1、2、3 为必选项,4、5、6、7 选其一,8 为如有则必选项),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由受理单位复印,其它复印件由申请人提交)。
(三)其他说明事项: 跟上述“一(三)”一致
三、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一)办理条件:
被投靠方属我市户口,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受年龄限制)和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共同居住生活且户内无其他成年子女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因隐瞒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等原因,通过非正常途径在外地办理了出生登记后,要求投靠父母将户口迁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不予受理。)
(二)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配偶、随迁人、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 16 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申请人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夫妻投靠的,提供结婚证。
4、在校就读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所在学校出具的全日制在校就读证明。未成年子女迁移的,提供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
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或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5、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被投靠家庭户的户主不是被投靠人或投靠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或提供户主同意入户公证书。
6、未成年人投靠迁入父(母)所属集体户的,提供父(母)所属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7、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属配偶或父母、子女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属单位房产的, 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属个人租赁住宅房屋的,同时提供政府房管(或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8、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 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和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已核准的房屋使用人员除外)。
9、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2、3 为必选项,7、8 选其一,
4、5、6 为如有则必选项,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无需提交 7、8),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由受理单位复印,其它复印件由申请人提交)。
(三)其他说明事项: 跟上述“一(三)”一致
四、录用、招聘、调动入户
(一)办理条件:
经市(区)人才管理部门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或经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调动到我市的公务员、各类在职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或经批准的先落户后就业人员,以及经批准的随迁人员,可以在工作所在地申请入户。工作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 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入户。
(二)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 16 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应届毕业生已取得户口迁移证的无需提供户口簿。)
3、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等市(区)人才管理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属录用、招聘、调动、先落户后就业人员的还需提供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国(省)属单位调动或录用公务员派驻本市工作的,提供国(省)属单位调动或录用证明及我市接收单位证明。
4、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属配偶或父母、子女房产的,同时提供
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属个人租赁住宅房屋的,同时提供政府房管(或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屋的,只允许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该房产共有人的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办理条件所列亲属入户,需提供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入户的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产权共有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5、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 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6、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7、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居民户口簿;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未提供的, 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户主和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8、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父母、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
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9、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 1、2、3 为必选项,4、5、6、7 选其一,8 为如有则必选项),证明及户口迁移证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其他说明事项: 跟上述“一(三)”一致
五、高技能人才入户
(一)办理条件:
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且已由就业地所在区人社部门签发《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卡》的,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申请入户。
(二)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 16 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本市签发或签注的有效期内居住证。
4、手续完备的《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卡》。
5、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属配偶或父母、子女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属个人租赁住宅房屋的,同时提供政府房管(或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屋的,只允许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该房产共有人的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办理条件所列亲属入户,需提供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入户的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产权共有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6、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 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7、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8、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居民户口簿;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未提供的, 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户主和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9、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父母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
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10、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 1、2、3、4 为必选项,5、6、7、
8 选其一,9 为如有则必选项),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由受理单位复印,其它复印件由申请人提交)。
(三)其他说明事项: 跟上述“一(三)”一致
佛山市顺德区新市民服务协会
2020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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